2019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6号),结合淮安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19年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和标准

2019年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10元,其中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100元;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政府补助60元。

缴费时间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于2019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缴齐。

缴费方式

参保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①银行柜台、自助终端、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③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代缴。

参保对象

凡具有淮安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城镇居民包括:在城镇居住的居民,无固定职业或临时务工的农民,未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离退休人员,驻军军人家属、随军家属等。

待遇保障

城乡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时,可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具体报销比例和范围参照省、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未及时缴费后果

参保居民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视同未参保。未参保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由个人全部承担,不再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淮人社发〔2018〕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合理确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发(2018)10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19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居民个人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260元。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对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市财政对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继续执行2018年补助标准。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 安 市 财 政 局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