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金领取

上海市生育保险金领取需满足以下条件:

  • 参保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并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 依法享受生育假或产假期间。

领取流程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参保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指定代理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申领手续。

领取材料

生育保险金申领所需的材料包括:

  • 职工本人身份证
  • 生育保险参保证明
  • 计划生育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或流产证明
  • 单位盖章的生育津贴申请表

领取时间

生育保险金一般在分娩或流产后3个月内申请领取,超过期限的,从申请之日起算,最多可追溯领取12个月内的生育保险金。

领取方式

生育保险金可通过以下方式领取:

  • 银行代发
  • 社保卡或个人账户支付

生育保险金标准

上海市生育保险金标准根据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为产假(30天) + 生育假(60天),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支付。

常见问答

1. 我已经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了,但我怀孕的时候才缴纳了4个月,我可以领取生育保险金吗?

不可以。领取生育保险金要求参保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在怀孕期间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不能领取生育保险金。

2. 我在生产前终止了劳动合同,还能领取生育保险金吗?

可以。只要您在生产前满足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条件,您仍然可以领取生育保险金。但需要向参保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3. 我在生育期间住院了,医院费用可以报销吗?

不可以。生育保险只报销生育津贴,不报销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报销,例如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健康保险。


上海生育保险金领取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上海生育保险金领取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上海生育保险金领取金额如下:

一、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期限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