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解读

Q1: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范围是什么?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和用人单位。

Q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月工资的5%-12%,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月工资的5%-15%。具体比例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Q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什么?

答: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工资。用人单位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月工资+本月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

Q4:住房公积金如何归集?

答:用人单位应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并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和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足额、按时汇缴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Q5:住房公积金归集有何时间要求?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汇缴的,将收取滞纳金。

Q6:住房公积金归集存在问题如何处理?

答:职工或用人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归集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中心核实后进行更正或补缴。

Q7: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违规有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或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月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铜陵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3日

铜陵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第五条与本市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市城镇或农村户籍以及本市农村户籍等新市民,所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与本市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有稳定就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鼓励和支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