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归集方式

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的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工资的5%-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状况确定。

归集基数

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在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费、绩效工资等收入。月工资不包括职工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节日礼金、福利费、安家费等收入。

缴存期限

职工自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之日起,原则上应当连续缴存。职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职工调动工作,新单位应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核定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职工工资发放之日起1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汇缴至职工所在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核定,并对单位缴存不及时、不完全的,依法追缴和处罚。

异地缴存

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在其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尚未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同时继续缴存原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对账查询和转移、封存、计息等。

第三条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其所属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及相关具体业务。

第四条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管理和资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