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条例》和《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且在本市实际居住的城乡困难群众。

救助对象

城乡困难群众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 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家庭成员;
  •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
  • 领取城市或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补贴的人员;
  • 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人员。

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执行。救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重大疾病救治和特殊困难救助等。

救助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救助通知书。

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并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范围、期限、标准及程序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冒领、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量力而行、应救尽救的原则;

(六)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市及县(市)、区(开发区)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施过程中资金缺口部分,由县(区)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第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筹集的救助资金应当应救尽救。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市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医疗救助资金应当开展专项审计或绩效评估,并将审计或评估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市医疗保障局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医疗救助资金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