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针对机动车辆引起的损失和损害进行赔偿的保险,保障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方责任、驾驶人责任等。

机动车辆保险保障范围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人员保障险、玻璃险等。具体保障内容根据不同保险公司和险种而有所不同。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至5万元不等。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

选择合适的机动车辆保险险种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车辆价值、驾驶习惯、使用频率、保障需求等。建议根据自身情况和经济状况,选择能满足自身需求的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保费的计算主要基于车辆的价值、驾驶人的年龄、驾驶记录、保险覆盖范围等因素。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些因素评估风险,确定保费的高低。

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派遣查勘人员勘察事故现场,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责任认定和保额限制进行理赔。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金额。免赔额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免赔额分别为10%和20%。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据了解,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当中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术语,对普通车主来说却是难以理解。为了减少矛盾的发生,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投车险,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对一些常见的,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歧义的条款详细做出了说明,对一些相关的条款也进一步做出了合理的调整。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种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其中:

双燃料汽车(又称清洁燃料车辆)归属汽车范畴,例如:清洁燃料公共汽车;

大型联合收割机属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包括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轻捷摩托车、残疾人三轮、四轮摩托车;

只有企业自行编号、仅在特定区域为使用的其他车辆,视其使用性质和车辆用途确定其是属于汽车还是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范畴。

第二款规定了本合同的类别和险别。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第二款还规定附加险不能单独办理,附加险应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与其相对应的基本险后才能投保或承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是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险别及该险别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款规定了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时,保险合同终止。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abc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