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归还规定

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委托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经受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委托单位应当自职工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委托扣划申请信息并签订委托扣划协议。

委托期限

委托扣划期限自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委托扣划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一至五年(含)的,委托扣划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委托扣划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后职工可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委托扣划金额

委托扣划金额应当为职工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足额,不足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扣划。单位应当在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或经办银行柜面等渠道,将职工委托扣划金额划转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委托扣划失败处理

因单位原因导致委托扣划失败且未及时补扣的,职工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责任。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因导致委托扣划失败的,职工不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补扣,并告知职工扣款情况。

委托扣划解除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委托扣划解除申请。受理单位应当自审核同意职工解除委托扣划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解除委托扣划申请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受理单位提交的职工解除委托扣划申请信息之日起,停止委托扣划。

委托扣划复原

受理单位解除职工委托扣划后,职工重新与受理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可以再次向受理单位提出委托扣划申请,受理单位自职工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委托扣划申请信息并签订委托扣划协议。

委托扣划变更

职工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发生变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委托扣划金额的,应当向受理单位提出委托扣划变更申请。受理单位自职工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委托扣划变更申请信息并签订委托扣划变更协议。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经研究,现将《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24日

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扣划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归还其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委托扣划还贷业务包括委托扣划授权、委托扣划授权变更、委托扣划授权终止。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委托扣划还贷业务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负责办理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第二章 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申请条件

第七条委托扣划还贷办理对象

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有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办理委托扣划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