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离岸再保险市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离岸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人。

担保措施类型

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以下类型:

  1. 保证金
  2. 备用信用证
  3. 担保函

担保措施金额

离岸再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措施金额,不得低于其在中国境内承保再保险业务的年度净保费收入的20%。

担保措施存放

离岸再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应当存放于中国境内保监会指定或认可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担保措施使用

离岸再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措施,主要用于偿付其在中国境内承保再保险业务的到期未付赔偿款项。在其他情况下,不得提取使用。

担保措施期限

离岸再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在有效期内,离岸再保险人不得降低或撤销担保措施。

其他事项

离岸再保险人应当建立健全担保措施管理制度,确保担保措施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监会将加强对离岸再保险市场中担保措施履行的监督检查,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通知所称离岸再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以再保险方式(包括以转分保方式)分入境内保险公司业务的再保险接受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

二、境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离岸再保险人就以下风险暴露提供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