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建管(2018)35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住建、国土)、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辖区内各支行: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规定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粤建金〔2018〕14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效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完成抵押后放款两个环节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准予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布;不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准入退出标准和退出制度》的规定和服务委托协议的要求,对受委托银行进行考核。对一个年度内受委托银行拒绝符合条件的职工贷款申请、或拖延办理贷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三倍,合共达到3宗或以上的,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取消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