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类型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分为基本账户和补充账户。基本账户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补充账户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培育住房消费等。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动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缴存基数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更新账户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每月按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也可以自愿向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不应超过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12%。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符合提取条件时,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培育住房消费等。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根据这些规定,职工依据本条规定,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