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范围的扩展

调整前,仅有在宁夏自治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等情况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调整后,使用范围扩大至包括支付房租、购置车位等与住房相关的费用。

贷款额度的提高

调整前,单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双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5万元,调整后,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45万元和60万元,为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提供了更充足的资金支持。

还款方式的优化

调整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仅支持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调整后,增加了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职工提供了多元化的还款选择,满足不同职工的还款需求。

提取条件的放宽

调整前,职工只有在购买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等情况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后,增加了因生活困难、重大疾病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保障了职工的困难救助和健康权益。

贷款利率的调整

调整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为职工提供了更加优惠的贷款条件,降低了购房成本。


一、延长购房提取年限。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凭购房手续申请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二、统一贷款比例及额度。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贷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含担保)余额在20万元以内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比例及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取消缴存余额倍数限制。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住房,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再挂钩。

四、进一步简化业务手续。一是简化租房提取证明材料。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二是取消单身证明材料。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不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未婚的凭本人户口薄和单身声明书,离异的凭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即可认定。

五、以上公告内容自2015年11月19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