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一个事情其实挺有争议的,说是在湖南新宁有个女孩落水,父亲跟着跳下想救女儿,但是父亲不会水性然后两人都处在危险中。这时上班路过的城管队员当即跳水救人,还有很多热心市民也一个接一个下水帮忙,结果是好的所以人安全上岸,父女两都没有事。这个热搜很快被新的热搜给替下去了。很正常,一个被成功消除了的危险是激不起人们持久兴趣的,但要是事情走了某些奇怪的方向,相信大家在热搜上坚持的时间更长久。如果说张三见一个孩子落水去救,但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拒赔,这新闻的话肯定能上热搜。

今天我们就纯业务性讨论一下,因为不同人身险对于这种见义勇为而导致的风险有不同的看法,所以什么保险能保,是个需要严肃讨论的问题,寿险在生死面前一切都是小事,所以寿险的保险责任很简单,除了违法犯罪投保人杀被保人和两年内自杀这三种情况,其他的情况都保,前两条不挨边,唯一一条有争议的点就是这种行为算不算自杀。

张三落水去救人当然不是自杀,即使张三不会水性他也不是奔着自杀去的。虽然理性的来看的话不会水性就去救人,这种行为和自杀没什么区别。但保险公司并不会因此拒赔,保险公司认定这种事故的时候,主要以公安部门事故说明书为准,只要公安说不是自杀那就不是。保险公司就需要赔付比较麻烦,需要掰扯的是意外险。

按照保险的定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张三因跳河救人而死看似是意外,但张三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这种风险是有充分意识的,保险公司往往会认为这是故意行为而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