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2020年度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全面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期限。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

缴费标准

2020年度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2%,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8%,单位缴纳比例为1.2%;灵活就业人员按基数的2%缴纳全额。2020年度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年。

缴费方式

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方式为:单位职工参保缴费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各经办机构或其授权代理缴费网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经办机构或其授权代理缴费网点办理,也可以通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www.hb12333.gov.cn)、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官方网站、手机APP、移动客户端等方式办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方式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可在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经办机构或其授权代理缴费网点办理,也可以通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www.hb12333.gov.cn)、省、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官方网站、手机APP、移动客户端等方式办理。

逾期缴费

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逾期办理的,个人缴费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单位缴费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十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逾期办理的,个人缴费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参保率考核

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员的动态参保信息库,对参保对象逐一核实确认,确保参保人员应保尽保。要建立工资福利单位职工参保缴费情况监测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未按时缴费的单位发出督促缴费通知书。各市、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参保缴费政策,确保群众知晓率。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广大参保人员知晓参保缴费政策并及时参保缴费。

参保缴费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充分认识参保缴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扎实推进参保缴费工作,确保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不低于9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不低于99.5%。


冀医保字〔2020〕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时限

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纳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二、大力推进“不见面”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各地要积极倡议、引导参保单位和个人实行“不见面”办事,明确“不见面”办理参保登记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试行事后补交材料,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二)申报缴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缴费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按照相应的操作流程申报缴费。城乡居民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经办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APP等渠道,按照相应的操作流程申报缴费。

各地医保、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参保登记和参保缴费的信息比对,及时准确掌握应参保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情况。对未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等非接触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未参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方式,并按要求参保缴费,确保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