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规定,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7282元。调整后,缴存上限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计算,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部分,由职工自愿缴存。若自愿缴存部分超出现有上限,按新上限执行,不退还超出部分。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1200元。调整后,缴存下限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计算,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部分,由企业补足。若企业补足部分低于现有利息,按现有利息执行,不补足利息差额。

职工自愿缴存比例

职工自愿缴存比例不得超过本人工资收入的12%,且不得低于现行比例。例如,职工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职工自愿缴存比例为10%,则其月缴存额为500元。若职工自愿缴存比例提高至12%,则其月缴存额为600元。

企业补足缴存比例

企业补足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自愿缴存比例,且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例如,职工自愿缴存比例为8%,企业补足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最高可达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若职工自愿缴存比例提高至10%,企业补足缴存比例可相应提高至10%,但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计算。若职工上年度无工资收入,可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包括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两种。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按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单位缴存部分由企业从其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中扣除。


筑公积金通字〔2018〕5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筑公积金管委字〔2006〕2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 2018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测算,确定本市2018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合计)上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050元。

二、根据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7年度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确定本市 2018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合计)下限标准不得低于168元。

请各缴存单位按此通知做好2018—2019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