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的通知》(国办发〔2019〕52号),我省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4169元

调整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职工。

调整时间

2020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

调整方式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14169元(月均工资需通过社保部门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原缴存比例不变。缴存比例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与14169元孰低者执行。

相关信息核定

具体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或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认定。用人单位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信息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向用人单位反馈。


各缴存单位: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信息显示,长春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5,690元。现对省直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如下:

2020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1,422元。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要求,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