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抚恤待遇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答: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在发生工伤或诊断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答: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答:工伤待遇核准标准根据职工的工伤程度、伤残等级和工资收入等因素确定。

答: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待遇核准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经办机构复议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仲裁。

答: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青人社发〔2020〕83号

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青岛市2020年度起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我市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2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涉及使用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仍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328元(月均6361元)为基数计发。此后该标准不再调整,一直执行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我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为止。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2020年度我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此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区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