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

2016年5月1日至15日。

申报对象

生产经营活动在丽水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缴费个人。

申报方式

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申报等方式申报;个人申报:缴费个人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申报。

申报内容

单位申报:职工2015年度平均工资,各月实发工资表,职工2015年度工资总额明细表,上年度缴费基数调整表。个人申报:个人2015年度实际总收入情况,以及上年度缴费基数调整表。

申报依据

单位申报: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职工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个人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实际总收入计算。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平均工资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职工个人对实际总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如提供不实资料的,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缴费基数适用范围

职工缴费基数适用的险种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同一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须保持一致。

二、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1、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由单位按照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收入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核定后的职工缴费基数原则上不得变更。

2、市本级(包括莲都区)用人单位职工2016年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67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3350元。

3、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由本人自行申报月缴费基数,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67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3350元。未在规定期限申报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最低月缴费基数核定。

4、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时,个位数作“四舍五入”处理(即个位数为零)。

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奖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缴费基数应与部门预算安排的社保费缴费口径保持一致。

四、各县(市)应按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如期完成2016年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各县(市)用人单位职工2016年最低月缴费基数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2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