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企业职工。
2. 调整时间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3. 调整方式调整为\"职工月工资收入和月补贴收入之和\",职工月工资收入和月补贴收入具体包含哪些项目,由用人单位按照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保持不变,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单位缴存比例为12%。
5. 调整后缴存基数的确定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通过公积金归集管理系统申报,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6. 调整后对个人账户的影响调整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有所增加,相应地,个人账户余额也会增加。
7. 调整后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有所增加,需要及时调整缴存方式,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8. 咨询方式职工和用人单位如有疑问,可拨打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553-3906688。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芜湖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9930元的3倍,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982(59930÷12×3)元,调整后月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798元。
月缴存额下限维持去年水平,即市区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03元,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单位和个人分别为90元。
2017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年7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