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部署要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2019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最低缴存基数为4500元/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5000元/月。其中,最低缴存基数为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存基数为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缴存基数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职工个人可自愿在申报基数内选择较低或者较高的缴存比例进行缴存。

2019年度缴存比例调整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为5%-15%。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7%。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职工个人选择确定,单位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在2019年度内不得变更。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截止时点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截止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逾期未申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上年度申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收取住房公积金。

其他事项

本通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政策调整产生的各类问题,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中心各窗口单位,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洛房管委〔2008〕2号)规定,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2019年7月10日——9月30日。各单位具体调整时间附后,逾期不再办理基数调整。市直行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按市财政规定时间办理。

二、缴存基数

根据有关通知要求,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工资总额包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2019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财政局核准发放的2018年12月应发工资- 公务交通补贴+(文明奖+年终一次性奖金)÷12。不含应休未休报酬和取暖费。

事业单位:2019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财政局核准发放的2018年12月应发工资+(文明奖+年终一次性奖金+30%奖励性绩效工资)÷12。不含应休未休报酬和取暖费。

三、缴存比例

1.市直、区直机关及所属财政全供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

2.中央、省驻洛国有企业和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5%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