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新办法实施,对你有啥影响?

10月1日起,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施行,对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调整。新办法有什么变化,对职工有哪些影响?

缴存基数有调整,高收入职工将缴更多

新办法调整了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缴存基数上限由原来的不超过上一年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4倍。也就是说,高收入职工将缴纳更多公积金。2021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817元,按调整后的上限,月缴存基数最高可达35268元。

异地缴存互认范围扩大

新办法扩大了异地缴存互认的范围。在天津市、河北省廊坊市、沧州市异地就业的职工,可以申请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异地缴存公积金期间,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在异地缴存满3个月且缴存3个月后仍继续缴存的条件。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可用于异地或本市购房、租房,提取条件与同城职工一致。

打击骗取公积金,违规者将被追责

新办法对公积金骗取行为进行了打击。职工申请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进行调查核实。对骗取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并相应处理提取或贷款申请。

提取公积金条件放宽,更多职工可受益

新办法放宽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职工在天津市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租房提取次数由原来的每年1次调整为每年2次,提取时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居住证明等材料。此外,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满2年的,可在出国定居时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

新办法优化了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80万元调整为90万元。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50%调整为60%。


津公积金委〔20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4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