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范围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专业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品德高尚、业务精湛、贡献突出,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评选条件者。

申报条件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2.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和社会公德。3.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4. 在本专业领域取得显著业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5. 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评选程序

1. 单位推荐。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申报,择优推荐。2. 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拟评选对象。3. 评选委员会评审。市政府聘请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对拟评选对象进行评审,确定拟授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4. 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根据评选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做出最终审批决定,并颁发证书。

名额限制

市政府每年授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名额,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具体名额分配原则另行通知。

待遇保障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享受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政策待遇。具体待遇办法另行规定。


沈人社发〔2019〕61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沈政办发〔2016〕56号)精神,今年继续选拔一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辛勤工作、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沈阳市政府特殊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推荐对象和范围

(一)选拔推荐对象

1.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农业生产一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近5年内在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企业技术创新、改造、攻关、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及农业科技开发、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型人才。

2.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文化宣传、艺术、体育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推荐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辽宁省驻沈单位)正式录(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以下人员不列入本次选拔推荐范围

1.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

2.在党、政、军、群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3.担任副省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及以上待遇的人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