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进城务工农民在芜湖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贷款的相关管理。

二、缴存标准和方式
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12%,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缴存方式可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行缴存。

三、贷款申请条件
进城务工农民申请住房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芜湖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 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3.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
进城务工农民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五、还款方式
进城务工农民住房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贷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

六、常见问题解答
1. 进城务工农民如何开立公积金账户?
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农民工就业登记证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

2. 进城务工农民是否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进城务工农民与城镇常住居民一样,符合贷款条件即可申请二次贷款。

3. 进城务工农民贷款后如何提取公积金?
进城务工农民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后,可凭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进城务工农民购房需求,推进城镇化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二条 缴存范围

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含本市户籍到外地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在本市务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缴存人)。

第三条 缴存原则

进城务工农民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农民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坚持本人自愿缴存的原则。

第四条 缴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