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以及离休、退休后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沈财保发 [2023] 1 号)规定,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1.因工(公)导致工伤二级及以上(含二级)致残的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月 150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600 元。2.因工(公)导致工伤三级致残的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月 100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100 元。3.因工(公)导致工伤十级至十四级致残的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月 50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600 元。4.因工(公)导致工伤九级以下致残人员,按工伤十级至十四级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调整后护理费标准

此次调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如下:1.因工(公)导致工伤二级及以上(含二级)致残的人员:每人每月 1600 元。2.因工(公)导致工伤三级致残的人员:每人每月 1100 元。3.因工(公)导致工伤十级至十四级致残的人员:每人每月 600 元。4.因工(公)导致工伤九级以下致残人员:每人每月 600 元。

调整生效时间

该调整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

本调整适用于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发文单位

沈阳市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5号)规定,结合我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186元,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749元。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186元,二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749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人员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护理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护理费标准及办法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工作人员,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三、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