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和方式

(一)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2016年8月1日起,可优先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

(二)建设单位要按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文件(2009定额标准)和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文件(2015定额标准),在工程概算中将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

三、工伤认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职工在内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