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经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作出如下调整:

一、原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6%,个人0.3%。

二、调整后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8%,个人0.4%。

三、调整后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目的和意义

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旨在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减轻企业和个人生育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调整后缴费比例如何计算

调整后,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8%,个人为0.4%。例如,某单位职工月工资为5000元,则单位应缴纳生育保险费为5000元×1.8%=90元,个人应缴纳生育保险费为5000元×0.4%=20元。

调整后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是否变化

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将相应提高。具体提高幅度和待遇标准,由淮安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调整后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吗

经过测算,调整后淮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将保持平衡。同时,市政府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淮人社发<2018>15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淮安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苏政复<2018>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自208年7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