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提高肺结核病患者门诊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哪些肺结核病患者享受门诊待遇?患者确诊为肺结核病且归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已按规定进行规范化治疗的肺结核病患者可享受门诊待遇。

二、门诊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门诊待遇包括药品、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费用。具体包括抗结核药、利福平注射剂、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心电图、呼吸功能测定、痰培养及药敏试验、心理咨询、预防接种等。

三、享受门诊待遇的患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患者需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接受规范化治疗并按要求随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经济困难,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或享受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的患者;2. 患有重症肺结核或耐药肺结核的患者;3. 接受利福平注射治疗的患者;4. 参加结核病长程随访管理的患者。

四、患者如何申请享受门诊待遇?

患者在就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初审后报市结核病防治所复核,复核通过后即可享受门诊待遇。

五、门诊待遇的费用如何结算?

门诊费用由市结核病防治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需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凭就诊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具免费单据。

六、门诊待遇的享受期限如何确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肺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完善医保政策体系,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肺结核病参保患者保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本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肺结核病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二、待遇水平

(一)报销比例。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分别按照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的报销比例审核支付。

(二)最高支付限额。对于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属于普通肺结核患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属于耐药肺结核患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与职工或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定点管理

采取“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及诊疗项目”四定式服务管理形式,对15家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所用药品及诊疗项目,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建册、系统跟踪等针对性的服务医疗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