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故此,2011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订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伤保险工作过程中主要负责:

一、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进行工伤认定和拟定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四、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