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依法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市政公用企业、风景园林绿化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是指取得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市政公用企业是指取得市政公用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风景园林绿化企业是指取得风景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0.5%,其中,企业缴纳0.4%,职工个人缴纳0.1%。市政公用企业和风景园林绿化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0.3%,全部由企业缴纳。

施工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施工企业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期限为每月15日前。未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天按欠缴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被诊断出患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最迟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会共同进行调查,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确认工伤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程度、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等因素发放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康复补助金、退休金等。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月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用人单位瞒报、谎报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工伤的情况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8〕237号)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对象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建设施工企业和职工,以及在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设项目;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设项目及职工。

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

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建筑物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

施工企业职工,是指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