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实施对象

上海市户籍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帮困资金来源

上海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各区财政 matching funds。

帮困待遇

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高额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给予帮困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补助比例为5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补助比例为70%。

帮困补助范围

医疗费用中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后的自付费用。

申请帮困补助的程序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由医疗机构出具高额医疗费用证明,并及时提交至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受理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帮困申请材料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帮困补助的审批时限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帮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帮困补助的支付方式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帮困补助资金直接划付至参保人员本人账户。


,为做好2017年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以下简称“帮困计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筹集

(一)2017年帮困计划资金的筹资标准为2740元,其中参加对象个人缴费130元,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1:1比例筹集。

(二)帮困资金当年超支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1:1分担。

二、关于待遇享受

2017年帮困计划各项待遇标准维持不变。具体为:

(一)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和补助。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为每人每年150元,用于支付门急诊医疗费。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用完后,门急诊医疗费个人现金自负年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由帮困资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

(二)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参加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累计住院自负医疗费超过当地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帮困资金补助60%;参加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累计住院总医疗费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帮困资金补助50%。

三、其他

(一)帮困计划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参加对象申请办理2017年度帮困计划的时间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止。

(三)参加对象待遇享受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积极鼓励参加对象与社区家庭医生签约,引导和规范参加对象就医行为,促进分级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