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打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各类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第五条被纳入失信行为的个人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的失信管理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分中心、管理部主管柜员负责对失信行为的信息初审、采集、变更、撤销录入工作,市公积金中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失信行为的信息复核,信息处负责对失信行为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分则

第七条执行单位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的操作流程为:

(一)信息采集。由市公积金中心下属分支机构(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按各自的职责,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其它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核查对符合纳入失信行为的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留存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