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异地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条件和办理流程详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管理办法》。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房贷

缴存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提取额度为当月月还款额本金部分,提取期限至还清贷款本金为止。

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支付房租

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在吉林市无自有住房,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装修房屋

缴存人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可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且房屋权属登记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房屋。提取额度按照装修工程合同总额的50%执行,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5万元。

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偿还其他贷款

缴存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已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他贷款。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余额,但不得超过其他贷款余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其他用途

除了上述用途外,缴存人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以下其他用途:- 缴存人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房租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缴存人到外地求职或到外地就医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交通费和住宿费;- 缴存人遭遇自然灾害或事故等突发事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救助费用。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因城施策、分类指导”要求和住建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支持职工首套首次刚性住房需求,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原则,构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运行,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的决议》(吉市公积金管发〔2019〕1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提取使用政策调整

一、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二、职工(含配偶)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购房首付款。具体提取额度,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五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