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已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在同一省份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办理转移。调出单位应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表和个人权益记录清单,调入单位应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跨省调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年金转移

在同一省份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按规定办理转移。调出单位应提供职工职业年金转移申请表和个人账户资金信息,调入单位应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跨省调动的,职业年金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再次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重新建立,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次退休时,可将两次参保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合并计算养老金。

职业年金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再次就业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按规定重新建立并转移接续。再次退休时,可将两次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合并计算职业年金。

政策支持

河南省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包括简化手续、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等,确保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开展。


豫人社办〔2018〕10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份)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其他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单位负责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但参保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12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且男性未年满50周岁、女性未年满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移至重新就业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