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范围扩大

此次调整后,使用范围扩大,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用人单位欠付工资时,由原来的6个月以内延长至12个月以内。此外,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时,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以上延长至3个月以上。

贷款首付比例下调

贷款首付比例下调,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且无住房的职工,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至20%;购买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下调至30%。

异地贷款提取条件放宽

异地贷款提取条件放宽,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在株洲市购房时,可提供所在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不再要求其提供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证明。

提取一次性还清房贷余额

增加提取一次性还清房贷余额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且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次性还清房贷本息,且房屋产权证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贷款限额提高

贷款限额提高,职工个人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35万元提高至40万元,共同申请贷款的夫妻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株金管委〔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结合株洲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一、缴存职工家庭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六、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情形下,缴存职工可以将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共同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在离退休行政管理部门完成退休审批的,应当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注销账户。

八、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缴存职工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