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转发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保办法通知


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及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把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到城镇基本医保制度体系。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城落户农民及流动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并按转入地规定缴费的,享受参保地职工医保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后纳入落户地城镇(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二、对未达到退休年龄,在省内因流动就业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累计计算。

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参保状态,且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以上的(具体按各设区的市规定执行),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各地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有专人负责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到相关人员参保信息记录完整准确,方便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时享受相应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领取居住证的公民可申请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参照本办法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