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东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0号)精神,现就山东省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对象

2019年1月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级财政负担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5%。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5%,调整后城镇最低标准为每月150元,农村最低标准为每月130元。

调整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补发2019年1月份养老金。

调整方式

对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按调整后标准足额发放。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调整后标准足额发放。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由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服务机构按调整后标准足额发放。


鲁人社发〔2019〕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8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7%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以下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将本人缴费年限进行分段,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5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5元。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2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