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问答

1.此次调整定期待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三方面: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问答

2.调整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调整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32205元,较之前增加4260元。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问答

3.伤残津贴的调整幅度如何?

伤残津贴调整幅度为10%,这将提高工伤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问答

4.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是什么?

根据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13977元,较之前增加1690元。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问答

5.调整后,工伤职工的待遇会有哪些实质性提升?

调整后,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有所提高,这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问答

6.此次调整将从何时起实施?

此次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将适用于所有2019年度发生的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问答

7.调整后是否会影响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

本次调整不影响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已享受待遇的职工待遇不会发生变化。


扬人社〔2019〕169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复〔2019〕162号),现将2019年度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低于170元、15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每人每月分别调整为3167元、2534元、1900元。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9元。

三、其他

1、根据扬州市统计局公布,2018年扬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33元。

2、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