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宁波市发布《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明确了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答:凡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人员,包括直接从事工程建设的人员、从事管理、咨询、测量、勘察、检测等劳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为其直接聘用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为其直接聘用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为派遣到建设工程项目中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宁波市工伤保险费率为0.8%。具体缴纳额度根据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

答:参加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等。

答: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有工伤认定职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办机构将组织工伤认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

答:工伤认定后,参保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认定决定和相关规定,核定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并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2014年12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2015年4月13日联合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为贯彻落实部、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工伤保险参保保障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总额参保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按部、省和《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保障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港口)管理、城市管理、水利管理等部门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督促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参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对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四)财政和地税部门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征缴工作。

(五)工会组织要通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伤职工提供维权和服务,监督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