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调整

2020年乌鲁木齐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缴存基数比例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个人缴存基数下限为上年度乌鲁木齐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832元;个人缴存基数上限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9160元。单位缴存基数与个人缴存基数一致。

月缴存额上限调整

月缴存额上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5568元,高于上限部分不予缴存。月缴存额下限为缴存基数的5%,即91.6元。

缴存方式

个人和单位按照上述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个人和单位协商确定。

缴存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每月1日至15日。个人应于每月15日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缴存的,需按规定补缴滞纳金。

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缴存基数、月缴存额调整无关,仍按照《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7月31日结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20年7月1日起,各单位应以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0年新调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月17852元,依据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71408÷12×3=17852)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4284元。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20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对外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62元。

各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