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为方便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哈尔滨市进一步扩大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个人账户资金全额用于参保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并拓展使用范围,支持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等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报销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

报销比例

个人账户资金报销比例为100%。也就是说,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全额用于支付报销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使用方式

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医保卡等方式进行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结算时,个人账户资金将自动扣除。

使用时间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使用时间不受限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注意事项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报销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不可用于其他用途,如支付住院费、手术费等费用。此外,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现或转让给他人。


一、关于“个人账户”

文件关于“个人账户”一词,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二、关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文件关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一词,国家有明确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个人帐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帐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三、我市关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历次调整

(一)2009年,明确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健康体检,口腔镶复,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非功能性矫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疫苗、流感疫苗等预防接种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健]字号保健药品和血糖检测仪、血压计、频谱治疗仪等医疗保健器械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