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停留时限及处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自缴存之日起,未提取且未用于住房贷款的,缴存资金可长期保留,不设停留时限。

账户销户

职工办理销户手续后,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资金及孳息,应按照职工意愿依法发放至职工本人指定的账户,或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账户冻结

职工公积金账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账户冻结:1.因出境定居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2.因司法诉讼等原因需要冻结账户;3.符合其他经中心认定的情形。

账户激活

账户冻结后,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账户激活:1.出境定居回国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司法诉讼结束后,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3.其他经中心认定的情形。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资金及孳息: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3.支付房租;4.离休、退休;5.出境定居;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7.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8.符合其他经中心认定的情形。

提取流程

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取公积金:1.网上提取:登录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选择“业务办理”—“提取业务”;2.柜台提取:携带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

注意事项

1.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提取条件;2.公积金提取后,职工不得再使用提取资金用于住房贷款;3.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职工无法提取缴存资金;4.职工因出境定居等原因销户后,可凭销户证明申请恢复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停留时限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效率,现对各缴存单位自办缴存的资金停留的时限及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涉及的缴存资金包括:汇缴(非托收)、补缴(漏缴、欠缴)及补缴(外市转入);

二、上述资金自我中心有关账户到账日起计算,缴存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业务登记,未完成业务登记或业务登记金额不符的,经办银行将对资金进行原路退回。详见下表:

业务类型

资金允许停留时限

汇缴(非托收)

补缴(漏缴、欠缴)

2个工作日(T+1)

补缴(外市转入)

20个工作日(T+19)

凡办理上述业务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汇入资金后应及时到经办银行柜台完成有关业务登记,并确保汇款资金与业务登记金额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金退回。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