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局直属单位,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指导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已执行的按病种付费实际,经研究,现将第一批基本医保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在省属18家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统一按照本次公布的422个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各市医保局根据公布的病种,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病种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同一病种医保支付标准,市属医疗机构不得高于省属医疗机构标准。各统筹地区(含省直)在全省统一病种中选择部分病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中实行按病种分组付费管理。

二、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长期异地居住,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按病种分组付费医保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所有省级按病种分组付费没有年度结算次数限制(有特殊规定者除外)。按病种分组付费纳入年度封顶线计算范围。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执行时间以患者入院时间为准,在正式执行前各地仍执行现行按病种分组付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