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就医流程简化通知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简化生育保险职工就医手续,具体如下:

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职工,凭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登记后发放生育保险手册。

生育门诊就医

职工凭生育保险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需要持身份证件和生育保险手册。就医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职工无需垫付费用。

生育住院就医

职工凭生育保险手册和住院证明,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职工自付部分(基本自付、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

生育津贴

职工休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职工生育期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领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

职工生育后,持生育保险手册、费用票据和处方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后,生育保险基金将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平医保[2018]26号

各县(市、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加强社保经办系统窗口作风建设精神及平办文[2018]10号文件相关内容,为方便生育保险职工就医,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经中心研究报市人社局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平劳社[2009]109号)文件第25条第4、5款进行修订,“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由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修订为“参保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书面承诺无工作证明”;“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由其本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修订为“参保职工个人书面承诺无工作证明”。

二、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平劳社[2009]109号)文件第18条进行修订,修订为“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包括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符合支付条件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需在异地生育的,选择一家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即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提供所住医院是当地生育定点医院的材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报支付”。

三、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平劳社[2009]109号)文件第15条进行修订,修订为“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符合支付条件的需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提供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报支付”。

四、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平劳社[2009]109号)文件第17条进行修订,修订为“参保职工因生育病情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指当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接到上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提供所住医院是当地生育定点医院的材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报支付”。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