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期间工资发放

在员工工伤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应当获得以下工资待遇:

  • 工伤医疗期内,员工享受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 工伤医疗期结束后,员工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再就业培训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并支付原工资待遇。
  • 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其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支付相当于其原工资待遇相应比例的工资,直至达到退休年龄。
  • 常见问题及解答

    员工工伤期间工资由谁支付?

    在工伤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支付;在工伤医疗期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同,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

    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为员工受伤前原工资待遇;工伤医疗期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原工资的8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原工资的60%-80%。

    工伤期间工资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工伤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因此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期间未安排工作的,如何计算工资?

    未安排工作的,按照工伤医疗期后的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

    工伤期间离职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工伤期间离职的,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由原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工伤医疗期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确定工资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或原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复核后,工资待遇是否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复核后,如果等级发生变化,相应的工资待遇也将根据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进行调整。


    员工工伤期间工资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读】本条系关于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1、工资福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长短,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有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伤残津贴

    该项工伤保险待遇仅针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五级、六级伤残,一般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该类工伤职工,保留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