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或等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其实际工资确定。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发布。

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生育津贴发放月数。生育津贴发放月数为职工生育前享受产假的天数除以30天,最长不超过150天。

生育医疗待遇的报销

符合生育医疗待遇报销条件的职工,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担,报销比例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异地生育报销待遇

异地生育的职工,可以在生育地就近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当地生育保险待遇。ただし、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标准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执行。职工返回参保地后,还需持生育地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多胞胎生育待遇

双胞胎、三胞胎等多胞胎生育的职工,可以享受相应倍数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ただし、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计算标准和报销比例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职工生育后,应持本人身份证、生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向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生育保险待遇发放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淮人社发〔2018〕14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8〕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各项工作要求,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主动适应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基金,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21号)要求,全面落实我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参保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要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待遇,杜绝拖欠和支付不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