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是什么意思

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在岗职工上岗前已参加过工作且已经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离职未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重新上岗后未补缴所缺失工作年限的职工。该职工重新上岗后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所缺失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的对象是谁

享受国有单位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在岗期间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离职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补缴缺失工作年限的职工。

补缴年限的要求

补缴年限一般为职工离职后至重新上岗之间的全部工作年限,最短按一个月计算。补缴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

补缴的时间

职工重新上岗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补缴缺失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补缴的金额如何计算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为职工重新上岗时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补缴金额=补缴基数×补缴年限×缴费比例。

补缴的缴费方式

职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通过原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补缴。补缴方式可选择个人现金缴费、划拨缴费或公务卡代扣缴费。

补缴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影响吗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将按照补缴后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重新计算发放。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会影响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并在此时间点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责任和缴费标准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可自愿向市社保机构申请缴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范围的参保人,申请一次性补缴的,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在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后,已到账月份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缴费比例按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关规定执行;补缴月数不超过该参保人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一次性补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户籍之月早于2001年2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