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资格集中认证后,参保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 银行卡发放:参保人可指定一张银行卡,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待遇发放至该卡。
  • 领取凭证发放:参保人可凭领取凭证,到指定的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待遇。
## 资格认证免除对象

以下人员免除资格认证:

  • 已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并领取异地养老金的人员;
  • 已办理退休资格变更,且变更后不需要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
  •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 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
  •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
## 未认证影响

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资格认证的参保人,其待遇将被暂停发放。待参保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审核通过后,待遇将恢复发放。

参保人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资格认证。认证地点可在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指定地点进行。

资格认证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皖事通”APP自助认证;
  • 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
## 认证流程

参保人可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资格认证:

  1. 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认证;
  2. 采集人脸识别、指纹等信息;
  3. 审核通过后,完成资格认证。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着力构建“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新模式

全面取消集中认证并不是不要资格认证,而是要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新模式,“寓认证于无形”,尽可能让群众一次不用跑就能达到认证的目的。

(一)全面开展信息比对认证服务。充分运用全民参保、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等数据资源,按月开展数据比对。积极探索与公安、民政、宗教、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实现与人口管理、殡葬、就医等实名验证场景的信息共享,提升共享的实时性。通过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用,核实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对于户籍在本市且常住本市的社保待遇享受人员将不再要求其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

(二)以精准服务方式开展认证信息核实。对于信息比对不能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疑似冒领的人员,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施和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开展认证信息核实。通过乡镇、社区(社保所)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寓认证于服务之中,与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结合起来,对行动不便者要提供上门服务,让认证对象切实感受到改进服务带来的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