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1. 业务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保险公司开展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包括意外伤害死亡保险、意外伤害全残保险、意外伤害部分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等。

2. 产品设计

保险公司在设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保障充分、通俗易懂等原则。保险金额应当与投保人的实际情况相匹配,避免出现不足或过度保障的情况。

3. 承保条件

保险公司在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健康状况、职业特征等方面的核查。对于高风险职业或有既往疾病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风险评估,并适当调整保险费率或限制承保范围。

4. 理赔处理

保险公司在接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公正、合理地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原因、伤残程度等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赔付保险金。

5. 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转移等方面。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加强精算分析、完善再保险机制等措施,有效防控业务风险。

6. 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在开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应当充分尊重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明确、真实的保险条款和说明书,并对投保人的疑问进行耐心解答。保险公司应当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单证管理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出单管理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法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