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最新消息
此次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国发〔2015〕43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公积金缴存实际情况,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定后确定的。
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和在职满55周岁(男)或50周岁(女)未续缴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缴存额以各单位向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为准。
缴存比例不变
此次调整仅涉及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12%。
缴存上限提高
此次调整将月缴存额上限由3528元提高至3722元,提高额度为194元。缴存上限的提高,将有利于缴存人缴存更多的住房公积金,为其购房提供更加有力的资金支持。
缴存下限提高
此次调整还将月缴存额下限由961元提高至1241元,提高额度为280元。缴存下限的提高,将使缴存人每月缴存更多的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其长期积累住房公积金,满足今后的购房、租房和装修需求。
一、职工工资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以及《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