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宁海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答疑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体系,《宁海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宁公积〔2020〕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问:我之前已经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能继续提取吗?

答:停止执行细则后,已提交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提取不受影响,可继续办理。

问:停止执行租房提取政策后,我还有其他提取住房公积金途径吗?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仍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 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等。

问:我已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提取。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可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等材料,无需等待办理不动产权证,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次数限制?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数不限,但同一年度内只能提取一次。

问:我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满6个月,但我户籍所在地没有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我可以在宁海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根据跨省通办政策,职工可以在缴存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


宁住房中心<2019>8号

各缴存单位: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简化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手续,决定停止执行《宁海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宁住房中心<2015>11号)。为做好政策衔接,保障职工租房提取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海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停止执行后,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程序按省、市“八统一”规定执行;

二、无房职工从市场租赁自助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按宁波市区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700元;

三、今后遇上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调整时,我县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海分中心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