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济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确定

2017年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3610元,上限为26442元。缴存额为缴存基数的5%至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至10%,单位缴存比例为5%至12%。

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本市月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统计局按国家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向本区(县)各单位下达缴存基数。

特殊情况下缴存基数的确定

新参加工作或在本市首次参加缴存的职工,按上年度在本市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的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上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该企事业单位成立当年本市月平均工资缴存;三个月后仍未上报的,按照本市最低缴存基数缴存。

单位缴存比例的确定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的1-2倍,最低5%,最高12%。单位可根据职工住房保障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单位缴存比例确定后应报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并按报备比例执行。

非本市户籍职工的补缴

符合缴存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在济南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5年的,在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济南市月平均工资补缴住房公积金至5年。

缴存基数的调整

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后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公布如下:

一、最高缴存基数及最高缴存额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度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996元3倍计算的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999元。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829.12元。